版本1.1 ▾

Metobee 服務條款

NHN ACE 股份有限公司 (NHN ACE)
版本1.1 · 生效日 2026年9月16日

第1條(目的與文件之構成)

本條款之目的,係就 NHN ACE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所提供之 Metobee 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之使用條件與程序,以及本公司與使用者之權利、義務及責任事項予以規定。

本條款由本文與附錄構成。附錄係僅適用於居住於特定國家或地區之使用者的特別規定;本文與適用於該使用者之附錄內容有所牴觸時,以附錄優先適用。

第2條(定義)

  1. 「本服務」指本公司透過行動應用程式及網頁所提供之鐵路路線、車站、時刻表、票價、路徑導引,以及其所附隨之一切功能。
  2. 「使用者」指同意本條款並使用本服務之人。
  3. 「終端裝置」指使用者為使用本服務所使用之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電腦等設備。
  4. 「AI 助理」指就使用者所輸入之自然語言提問,由人工智慧模型生成回覆之本服務內功能。
  5. 「離線資料」指為使本服務於無網路連線之環境下亦能運作,而下載並儲存於使用者終端裝置之路線、車站、時刻表、票價及地圖資料。
  6. 「營運業者」指經營本服務所導引之鐵路、軌道路線之事業者。

第3條(條款之公告、效力及修訂)

  1. 本公司將本條款公告於本服務內或本公司指定之網址,供使用者隨時查閱。
  2. 本公司得於不違反相關法令之範圍內修訂本條款。
  3. 本公司修訂本條款時,應明示修訂內容、修訂事由及適用日期,並自適用日期起算30日前依第17條之方法公告。惟對使用者無不利益之輕微變更,得於7日前公告。
  4. 使用者不同意修訂後之條款時,得依第16條停止使用本服務。於所公告之適用日期後仍繼續使用本服務者,視為已同意修訂後之條款。

第4條(本服務之內容)

  1. 本公司向使用者提供下列功能。
  2. 本服務以多語言提供,提供之語言依本公司所定。
  3. 本服務所導引之路線及地區範圍由本公司決定,並得於事先公告後擴大或縮減。

第5條(關於資料來源與正確性之告知)

本條係關於本服務性質之重要告知事項。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前,務請確認下列事項。

  1. 本服務所提供之路線、站名、時刻表、票價及轉乘資訊,係以各營運業者所公布之資料為基準蒐集、處理而成。本公司並未直接生成該等資訊,亦非代理各營運業者。
  2. 因下列事由,本服務所顯示之資訊可能與實際情形不同。
  3. 本服務所提供之資訊係為協助使用者判斷之參考資料,關於實際乘車、轉乘、票價支付之最終確認責任,由使用者自行負擔。有重要行程時,使用者應自行向各營運業者確認其官方公告。
  4. 本公司不保證本服務所顯示之資訊恆為最新或無錯誤。

第6條(離線資料與更新)

  1. 為使本服務於通訊不穩定之環境下亦能運作,本服務會將離線資料儲存於使用者之終端裝置。首次啟動時或新增地區時,可能發生相當大量之資料下載,因此所生之數據通訊費用由使用者負擔。
  2. 本公司得提供離線資料之更新版本;使用者未套用更新時,所顯示之資訊可能非為最新。
  3. 本公司得因確保儲存空間、變更資料結構、更正錯誤等事由,要求重新下載儲存於終端裝置之離線資料。

第7條(本服務之提供、變更及中止)

  1. 本服務原則上全年無休、每日24小時提供。
  2. 本公司於定期檢修、設備維護、障礙處理、資料更新等營運上必要之情形,得暫時中止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於此情形,本公司依第17條之方法事先公告;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無法事先公告者,得於事後公告。
  3. 本公司得變更本服務之內容;對使用者不利之重大變更或本服務全部終止之情形,於30日前公告。
  4. 本服務可能包含第三人提供之資訊、連結、地圖等,並可能因該第三人服務之中止而致相關功能受限。

第8條(不設帳號之服務)

  1. 本服務不要求註冊會員、登入或建立帳號。本公司不保有識別使用者之帳號資訊。
  2. 使用者於本服務所輸入之設定、所登錄之定期票、票券、收藏等資訊,僅儲存於使用者之終端裝置,不會傳送至本公司之伺服器。
  3. 第2項之資訊於使用者刪除應用程式或更換、重設終端裝置時將無法復原。本公司不提供該等資訊之備份或跨終端裝置移轉,且對其滅失不負責任。
  4. 關於終端裝置及儲存於終端裝置之資訊,其管理責任由使用者負擔。

第9條(定期票、票券登錄功能)

  1. 使用者得將其所持有之定期票或觀光票券之區間、經由路線、使用類別等登錄於本服務,以反映於路徑搜尋結果之票價顯示。
  2. 登錄功能僅係依使用者所輸入之內容計算並顯示票價之顯示上校正,與實際乘車券、定期票之發行、購買、加值、支付、驗票或有效性確認均無關聯。登錄於本服務之定期票、票券不具乘車券之效力。
  3. 定期票及票券之實際發行條件、有效區間、有效期間、使用資格,均依各營運業者之規定;使用者所登錄之內容與實際持有票種不同時,所顯示之票價即不正確。
  4. 登錄內容僅儲存於使用者之終端裝置。

第10條(AI 助理)

  1. 本服務提供 AI 助理功能,就使用者所輸入之自然語言提問,提供由人工智慧模型生成之回覆。使用者係與人工智慧系統而非與人互動。
  2. AI 助理之回覆係自動生成,可能包含與事實不符、不完整或與使用者本意不同之內容。該回覆係同樣適用第5條告知之參考資料。
  3. AI 助理僅於使用者同意依隱私權政策所定傳送資訊時方得使用,使用者得隨時撤回該同意。為提供 AI 助理功能,使用者所輸入之提問內容及處理提問所需之對話紀錄,將經由本公司伺服器傳送至本公司所使用之人工智慧模型提供事業者。對話紀錄之保存及傳送範圍、接收者、傳送目的地國家及撤回同意之方法,依隱私權政策辦理。
  4. 使用者不得於 AI 助理輸入他人之個人資料、自己或他人之敏感性資訊、身分證、護照、支付工具之號碼,或負有保密義務之資訊。使用者違反此規定所生結果之責任,由使用者自行負擔。
  5. 為本服務之穩定營運及防止濫用,本公司得以終端裝置為單位,限制 AI 助理之每日使用次數及單次請求之大小。本公司得未經事先公告調整限制基準。
  6. 使用者得於本服務內刪除 AI 助理之對話紀錄。
  7. 本公司於透過 AI 助理生成回覆時,係使用第三人提供之人工智慧模型,並得變更該模型。

第11條(使用者之義務及禁止行為)

  1. 使用者應遵守相關法令、本條款及本公司於本服務內公告之事項。
  2. 使用者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
  3. 使用者違反第2項時,本公司得限制該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或停止提供相關功能。

第12條(付費服務)

  1. 本公司目前就本服務並未提供任何付費服務,亦不向使用者收取價金或蒐集支付資訊。
  2. 本公司日後導入付費服務時,本公司將透過另訂條款或修訂本條款之方式,事先明示價金、支付方式、使用條件、解除契約及退款等事項,並依第3條之程序公告。絕不會在未經使用者事先同意之情形下收取價金。
  3. 應用程式市集所產生之通訊費用及終端裝置使用相關費用,由使用者負擔。

第13條(廣告)

  1. 本公司目前未於本服務內刊登廣告,亦不蒐集廣告目的之使用者行為資訊。為改善本服務而蒐集使用統計及錯誤診斷資訊之事項,依隱私權政策辦理。
  2. 本公司日後於本服務內刊登廣告時,將事先公告,並同時修訂隱私權政策。

第14條(智慧財產權)

  1. 關於本服務、本服務所包含之軟體、畫面設計、商標、本公司所撰寫之文案及本公司所處理、編輯之資料庫之權利,均歸屬本公司。
  2. 關於本服務所導引之站名、路線名稱、時刻表、票價、路網圖等之權利,歸屬各營運業者或該資料之權利人。本公司於本服務內標示該等資料之來源。
  3. 本公司僅依本條款授予使用者以個人、非商業方式使用本服務之不可讓與權限,並未移轉其他權利。

第15條(責任之限制)

  1. 本公司對因下列各款事由所生之損害不負責任。
  2. 本公司對與本服務使用相關、因通常無法預見之特別情事所生之損害,不負責任。
  3. 本條款之任何條項,均不排除或限制本公司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損害之責任、對使用者生命或身體侵害所致損害之責任,以及其他依相關法令不得排除或限制之本公司責任。
  4. 除第3項之範圍外,本公司之責任於相關法令所允許之最大範圍內受限制。

第16條(停止使用與資料之刪除)

  1. 使用者得隨時無須另行程序停止使用本服務。
  2. 使用者得以下列方法刪除資料。
  3. 刪除應用程式時,儲存於終端裝置之資訊將一併刪除且無法復原。
  4. 關於本公司伺服器及本公司所使用之分析、診斷工具所記錄之連線紀錄、使用統計及錯誤診斷紀錄之處理事項,依隱私權政策辦理。

第17條(對使用者之通知)

  1. 本公司對使用者為通知時,得以於本服務內張貼公告事項、應用程式內通知、於本公司指定之網址張貼等合理之電子方式為之。
  2. 本公司不設帳號,故無法特定個別使用者為個別通知。使用者有確認本服務內公告事項之責任。

第18條(準據法)

  1. 本條款依大韓民國法律規範及解釋。
  2. 第1項並不排除使用者居住國家或地區法律中,不得以當事人合意排除之消費者保護規定之適用。該等規定較本條款提供使用者更有利之保護時,以該等規定優先適用。

第19條(爭議之解決與管轄)

  1. 本公司與使用者間發生爭議時,當事人應努力透過誠實協商解決。
  2. 未能以協商解決之爭議,其訴訟以大韓民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3. 第2項並不排除相關法令保障使用者向其居住地法院起訴之權利。就該等使用者,適用附錄之特別規定。

第20條(語言)

  1. 本條款以韓文、日文、英文、中文(繁體)、中文(簡體)、西班牙文、泰文提供。
  2. 各譯本之間解釋有差異時,以韓文版本為正本。
  3. 第2項並不排除使用者居住國家之法律定應以該國語言版本為基準時該規定之適用。

附則

本條款自2026年9月16日起施行。舊版本(1.0,2026年8月24日起施行)得透過上方之版本選擇選單或聯絡處查閱。


附錄A — 日本居住使用者特別規定

對居住於日本之使用者,另適用下列事項;與本文牴觸時,以本附錄優先適用。

  1. 依消費者契約法之責任 — 使用者屬消費者契約法上之消費者時,全部免除本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條項,及部分免除本公司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損害賠償責任之條項,均不適用。本文第15條於此範圍內解釋。
  2. 管轄 — 使用者屬消費者時,儘管有本文第19條第2項之規定,使用者仍得向管轄其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本法院起訴。
  3. 關於對外傳送之說明 — 本公司依電氣通信事業法,將本服務自使用者終端裝置對外傳送之資訊項目、傳送對象及利用目的,記載於隱私權政策(附錄1)。
  4. 鐵路資訊之性質 — 本服務所導引之票價、時刻表係依據各鐵路事業者所公布之資料,本公司並非各鐵路事業者之代理人。實際運送契約成立於使用者與該鐵路事業者之間。

附錄B — 大韓民國居住使用者特別規定

對居住於大韓民國之使用者,另適用下列事項。

  1. 本條款依「約款規制法」解釋,依該法無效之條項不予適用。
  2. 本公司修訂本條款時,應自適用日期30日前(對使用者無不利益之輕微變更為7日前)起公告適用日期及修訂內容。
  3. 使用者得以隱私權政策所定方法,行使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韓國)」所享之權利。
  4. 本公司與使用者間爭議之訴訟,得向依「民事訴訟法」所定之管轄法院提起。

附錄C — 歐盟、歐洲經濟區、英國及瑞士居住使用者特別規定

對居住於歐盟、歐洲經濟區、英國或瑞士之使用者,另適用下列事項;與本文牴觸時,以本附錄優先適用。

  1. 強制規定 — 儘管本文第18條有準據法之指定,使用者仍繼續受其居住國家強制性消費者保護規定之保護。
  2. 管轄 — 儘管有本文第19條第2項之規定,使用者仍得向其居住國家之法院起訴;本公司對使用者起訴時,僅得向使用者居住地之法院提起。
  3. 責任 — 本條款之任何條項,均不排除或限制本公司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損害之責任、生命、身體或健康受侵害所致損害之責任、商品責任,及其他依法律不得排除之責任。本公司不主張依不公平契約條項相關法令為無效之條項。
  4. 解約權(撤回權) — 本公司目前未提供付費服務,故不存在成為撤回權對象之契約。本公司日後導入付費服務時,使用者得自契約成立日或服務開始日起14日內,無須說明理由撤回契約。惟依使用者明示要求而服務已完全履行等法令所定例外情形,得予適用。
  5. 關於人工智慧系統之告知 — 本服務之 AI 助理係人工智慧系統。使用者係與人工智慧系統而非與人互動,該功能之回覆係自動生成。本服務於 AI 助理畫面標示此事實。
  6. 線上爭議解決 — 使用者得利用依相關法令所提供之消費者爭議解決程序。本公司不負有遵從特定替代性爭議解決機構決定之義務。

附錄D — 美國居住使用者特別規定

對居住於美國之使用者,另適用下列事項。

  1. 保證之否認 — 於相關法令所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本服務係以「現狀(AS IS)」及「現有可用狀態(AS AVAILABLE)」提供,本公司否認一切明示及默示之保證,包括商品性、特定目的適合性及不侵權之默示保證。部分州不允許排除默示保證,故本條之一部可能不予適用。
  2. 付費服務及自動續訂 — 本公司目前未提供付費服務及自動續訂之訂閱。本公司日後導入時,將於支付前明確標示續訂條件、費用、終止方法及終止期限,並提供得於線上終止之方式。
  3. 兒童 — 本服務並非以未滿13歲之兒童為對象,本公司亦不會有意蒐集未滿13歲兒童之個人資料。
  4. 關於個人資料之權利 — 依居住州法律所享之使用者權利及行使方法,依隱私權政策之美國相關附錄辦理。

附錄E — 臺灣居住使用者特別規定

  1. 本條款並不排除臺灣消費者保護法上強制規定之適用。
  2. 使用者屬消費者時,儘管有本文第19條第2項之規定,使用者仍得向管轄其住所地之臺灣法院起訴。
  3. 本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處理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其詳細事項依隱私權政策辦理。

事業者資訊及聯絡方式

商號:NHN ACE 股份有限公司 (NHN ACE)
地址:大韓民國 京畿道城南市盆唐區大王板橋路645號街16 Play Museum NHN ACE(郵遞區號13487)
營業登記號碼:313-81-35670
代表人:金有美
電子郵件:atx@nhnace.com
電話:1544-5949

關於本條款之詢問,敬請寄送至上述電子郵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