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1.1 ▾

Metobee 服务条款

NHN ACE 株式会社
版本1.1 · 生效日 2026年9月16日

第1条(目的与文件的构成)

本条款旨在规定 NHN ACE 株式会社(以下称"本公司")所提供的 Metobee 服务(以下称"本服务")的使用条件与流程,以及本公司与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事项。

本条款由正文与附录构成。附录是仅适用于居住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用户的特别规定;正文与适用于该用户的附录内容相冲突时,以附录为准。

第2条(定义)

  1. "本服务"指本公司通过移动应用程序及网页提供的铁路线路、车站、时刻表、票价、路线导航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附随功能。
  2. "用户"指同意本条款并使用本服务的人。
  3. "终端"指用户为使用本服务而使用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计算机等设备。
  4. "AI 助手"指针对用户输入的自然语言提问,由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回答的服务内功能。
  5. "离线数据"指为使本服务在无网络连接的环境下也能运行,而下载并保存至用户终端的线路、车站、时刻表、票价及地图数据。
  6. "运营商"指运营本服务所导航的铁路、轨道线路的经营者。

第3条(条款的公示、效力及修订)

  1. 本公司将本条款公示于本服务内或本公司指定的网址,以便用户随时查阅。
  2. 本公司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修订本条款。
  3. 本公司修订本条款时,将明示修订内容、修订理由及适用日期,并于适用日期前30日以第17条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告。但对用户无不利影响的轻微变更,可于7日前公告。
  4. 用户不同意修订后条款的,可依第16条停止使用本服务。用户在所公告的适用日期之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视为同意修订后的条款。

第4条(服务的内容)

  1. 本公司向用户提供以下功能。
  2. 本服务以多语言提供,提供的语种由本公司确定。
  3. 本服务所导航的线路及地区范围由本公司确定,并可在事先公告后扩大或缩减。

第5条(关于数据来源与准确性的告知)

本条是关于本服务性质的重要告知事项。用户在使用本服务之前,务必确认以下内容。

  1. 本服务所提供的线路、站名、时刻表、票价、换乘信息,系以各运营商公布的资料为依据收集、加工而成。本公司并不直接生成该等信息,亦不代理任何运营商。
  2. 由于下列原因,本服务所显示的信息可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3. 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是为帮助用户作出判断的参考资料,关于实际乘车、换乘及票款支付的最终确认责任由用户承担。有重要行程安排时,用户应直接确认相关运营商的官方公告。
  4. 本公司不保证本服务所显示的信息始终为最新或不存在错误。

第6条(离线数据与更新)

  1. 为使本服务在网络不稳定的环境下也能运行,本服务会在用户终端保存离线数据。首次启动时或添加地区时,可能会发生相当大容量的数据下载,由此产生的数据通信费用由用户负担。
  2. 本公司可提供离线数据的更新版本;用户未应用更新的,所显示的信息可能并非最新。
  3. 本公司可因确保存储空间、变更数据结构、更正错误等原因,要求重新下载保存在终端中的离线数据。

第7条(服务的提供、变更及中断)

  1. 本服务原则上全年无休、每日24小时提供。
  2. 本公司因定期检查、设备维护、故障处理、数据更新等运营上的必要,可暂时中断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此时本公司将以第17条规定的方式事先公告;存在无法事先公告的不可避免事由时,可于事后公告。
  3. 本公司可变更本服务的内容;对用户不利的重大变更或本服务全部终止的情形,将于30日前公告。
  4. 本服务中可能包含第三方提供的信息、链接、地图等,因该第三方服务中断,相关功能可能受到限制。

第8条(不设账户的服务)

  1. 本服务不要求注册会员、登录或创建账户。本公司不持有用于识别用户的账户信息。
  2. 用户在本服务中输入的设置、登记的定期票及通票、收藏等信息,仅保存在用户终端中,不会传输至本公司服务器。
  3. 第2款所述信息在用户删除应用程序或更换、重置终端时将无法恢复。本公司不提供该等信息的备份或跨终端迁移,亦不对其丢失承担责任。
  4. 终端及终端内所保存信息的管理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9条(定期票、通票登记功能)

  1. 用户可将本人持有的定期票或旅游通票的区间、经由线路、使用类别等登记至本服务,以反映于路线检索结果的票价显示中。
  2. 登记功能仅是依据用户所输入内容计算并显示票价的显示上的校正,与实际车票、定期票的发行、购买、充值、支付、过闸或有效性确认均无关。登记于本服务中的定期票、通票不具有车票效力。
  3. 定期票及通票的实际发行条件、有效区间、有效期限、使用资格,均依各运营商的规定;用户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持有票种不一致时,所显示的票价并不准确。
  4. 登记内容仅保存在用户终端中。

第10条(AI 助手)

  1. 本服务提供 AI 助手功能,即针对用户输入的自然语言提问,提供由人工智能模型生成的回答。用户正在与人工智能系统而非真人进行交互。
  2. AI 助手的回答系自动生成,可能包含与事实不符、不完整或与用户意图不一致的内容。该回答属于同样适用第5条告知内容的参考资料。
  3. 仅在用户同意按《隐私政策》所定传输信息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AI 助手,用户可随时撤回该同意。为提供 AI 助手功能,用户输入的提问内容及处理提问所需的对话记录,将经由本公司服务器传输至本公司所使用的人工智能模型提供商。对话记录的保存及传输范围、接收方、传输目的地国家及撤回同意的方式,依《隐私政策》执行。
  4. 用户不得向 AI 助手输入他人的个人信息、本人或他人的敏感信息,身份证件、护照、支付工具的号码,以及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用户违反此规定所产生的后果由用户承担责任。
  5. 为本服务的稳定运营及防止滥用,本公司可按终端为单位限制 AI 助手每日的使用次数及单次请求的大小。本公司可不经事先公告调整限制标准。
  6. 用户可在本服务内删除 AI 助手的对话记录。
  7. 本公司使用第三方提供的人工智能模型通过 AI 助手生成回答,并可变更该模型。

第11条(用户的义务及禁止行为)

  1. 用户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条款以及本公司在本服务内公告的事项。
  2. 用户不得实施下列各项行为。
  3. 用户违反第2款时,本公司可限制该用户使用本服务或中止提供相关功能。

第12条(收费服务)

  1. 本公司目前不就本服务提供任何收费服务,亦不向用户收取款项或收集支付信息。
  2. 本公司今后引入收费服务时,将通过另行制定的条款或修订本条款,事先明示款项、支付方式、使用条件、撤回要约及退款相关事项,并依第3条的程序予以公告。不会在未经用户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收取款项。
  3. 在应用商店产生的通信费用及终端使用相关费用由用户负担。

第13条(广告)

  1. 本公司目前不在本服务内投放广告,亦不为广告目的收集用户的行为信息。为改进本服务而收集使用统计及错误诊断信息的事项,依《隐私政策》执行。
  2. 本公司今后在本服务内投放广告时,将事先予以公告,并同时修订《隐私政策》。

第14条(知识产权)

  1. 关于本服务、本服务所含软件、界面设计、商标、本公司撰写的文案以及本公司加工、编辑的数据库的权利,均归属本公司。
  2. 关于本服务所导航的站名、线路名、时刻表、票价、线路图等的权利,归属各运营商或该等资料的权利人。本公司在本服务内标示该等资料的来源。
  3. 本公司仅依本条款向用户授予以个人、非商业方式使用本服务的不可转让权限,不转移其他任何权利。

第15条(责任的限制)

  1. 本公司对因下列各项原因产生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2. 本公司对因与本服务使用相关的、通常无法预见的特殊情形所致损害不承担责任。
  3. 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或限制本公司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侵害用户生命或身体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依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排除或限制的本公司其他责任。
  4. 除第3款范围外,本公司的责任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予以限制。

第16条(停止使用与数据的删除)

  1. 用户可随时无需另行手续停止使用本服务。
  2. 用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删除数据。
  3. 删除应用程序后,终端内保存的信息将一并删除且无法恢复。
  4. 关于记录于本公司服务器及本公司所使用的分析、诊断工具中的访问记录、使用统计及错误诊断记录的处理事项,依《隐私政策》执行。

第17条(对用户的通知)

  1. 本公司向用户进行通知时,可采用在本服务内公告栏发布、应用程序内通知、在本公司指定网址发布等合理的电子方式。
  2. 由于本公司不设账户,无法特定用户个人进行单独通知。用户有责任查阅本服务内的公告事项。

第18条(准据法)

  1. 本条款依大韩民国法律予以规范和解释。
  2. 第1款不排除用户居住国家或地区法律中不得经当事人约定排除的消费者保护规定的适用。该等规定为用户提供优于本条款的保护时,以该等规定为准。

第19条(纠纷的解决与管辖)

  1. 本公司与用户之间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通过诚实协商努力解决。
  2. 协商未能解决的纠纷,其诉讼以大韩民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
  3. 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用户向其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时,第2款不排除该项权利。对该等用户适用附录的特别规定。

第20条(语言)

  1. 本条款以韩语、日语、英语、中文(繁体)、中文(简体)、西班牙语、泰语提供。
  2. 各译本之间解释存在差异时,以韩文版本为正本。
  3. 用户居住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以该国语言版本为准时,第2款不排除该等规定的适用。

附则

本条款自2026年9月16日起施行。旧版本(1.0,2026年8月24日起施行)可通过上方的版本选择菜单或咨询处查阅。


附录A — 日本居住用户特别规定

对居住在日本的用户追加适用以下事项;与正文相冲突时,以本附录为准。

  1. 依消费者合同法承担的责任 — 用户属于消费者合同法所定消费者时,全部免除本公司损害赔偿责任的条款,以及部分免除本公司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条款,均不适用。正文第15条在此范围内予以解释。
  2. 管辖 — 用户属于消费者时,尽管有正文第19条第2款的规定,用户仍可向管辖其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3. 关于向外部发送的告知 — 本公司依电气通信事业法,将本服务自用户终端向外部发送的信息项目、发送对象及使用目的记载于《隐私政策》(附录1)。
  4. 铁路信息的性质 — 本服务所导航的票价、时刻表系依据各铁路经营者公布的资料,本公司并非各铁路经营者的代理人。实际运输合同成立于用户与该铁路经营者之间。

附录B — 大韩民国居住用户特别规定

对居住在大韩民国的用户追加适用以下事项。

  1. 本条款依《约款规制法》予以解释,依该法无效的条款不予适用。
  2. 本公司修订本条款时,自适用日期前30日起(对用户无不利影响的轻微变更为7日前)公告适用日期及修订内容。
  3. 用户可依《隐私政策》规定的方式行使《个人信息保护法(韩国)》所赋予的权利。
  4. 本公司与用户之间纠纷的诉讼,可向依《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管辖法院提起。

附录C — 欧盟、欧洲经济区、英国及瑞士居住用户特别规定

对居住在欧盟、欧洲经济区、英国或瑞士的用户追加适用以下事项;与正文相冲突时,以本附录为准。

  1. 强制性规定 — 尽管正文第18条对准据法作出指定,用户仍持续受其居住国家强制性消费者保护规定的保护。
  2. 管辖 — 尽管有正文第19条第2款的规定,用户可向其居住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仅可向用户居住地法院对用户提起诉讼。
  3. 责任 — 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或限制本公司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因侵害生命、身体或健康造成的损害、产品责任以及其他依法不得排除的责任。本公司不主张依关于不公平合同条款的法律法规而无效的条款。
  4. 撤回权 — 本公司目前不提供收费服务,故不存在成为撤回权对象的合同。本公司今后引入收费服务时,用户可自合同订立日或服务开始日起14日内无需说明理由撤回合同。但依用户明确请求已完全履行服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可予适用。
  5. 关于人工智能系统的告知 — 本服务的 AI 助手是人工智能系统。用户正在与人工智能系统而非真人进行交互,该功能的回答系自动生成。本服务在 AI 助手界面标示该事实。
  6. 在线纠纷解决 — 用户可利用依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的消费者纠纷解决程序。本公司不承担服从特定替代性纠纷解决机构决定的义务。

附录D — 美国居住用户特别规定

对居住在美国的用户追加适用以下事项。

  1. 保证的免责 —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本服务按"现状(AS IS)"及"现有可用状态(AS AVAILABLE)"提供,本公司否认包括适销性、特定用途适用性、不侵权的默示保证在内的一切明示及默示保证。部分州不允许排除默示保证,故本条部分内容可能不予适用。
  2. 收费服务及自动续订 — 本公司目前不提供收费服务及自动续订订阅。本公司今后引入时,将在支付前明确标示续订条件、费用、解除方式及解除期限,并提供可在线解除的途径。
  3. 儿童 — 本服务不面向13岁以下儿童,本公司不会有意收集13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
  4. 关于个人信息的权利 — 依所居住州法律享有的用户权利及行使方式,依《隐私政策》中美国相关附录执行。

附录E — 台湾地区居住用户特别规定

  1. 本条款不排除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强制性规定的适用。
  2. 用户属于消费者时,尽管有正文第19条第2款的规定,用户仍可向管辖其住所地的台湾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公司依《个人资料保护法》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其详细事项依《隐私政策》执行。

经营者信息及咨询

名称:NHN ACE 株式会社
地址:大韩民国 京畿道城南市盆唐区大王板桥路645号街16 Play Museum NHN ACE(邮编13487)
营业执照注册号:313-81-35670
代表人:金有美
电子邮件:atx@nhnace.com
电话:1544-5949

与本条款相关的咨询,请发送至上述电子邮件地址。